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通过水路运输油类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在汉江、丹江流域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