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