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科学技术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内容。

鼓励民营企业科学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