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在公共场合实施家庭暴力的;

(六)持械威胁、恐吓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