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

(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

(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

(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