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