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议意见,应当发送全体会议。

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批准决定草案可以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审查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批准决定草案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