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前,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主任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和单独表决的条款,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