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整理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