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论证,通过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注重发挥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

法规草案拟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重要事项的,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开展论证咨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