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提出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