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在法规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