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长沙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的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