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侨联、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企业事业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