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动态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