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之城”建设。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并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工商联、科协、文联等群团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登记注册、服务记录、关系转接、褒奖激励等制度,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等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旅游、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领域,以及在应急救援、举办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