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规、标准的宣传;

(三)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日常监测和纠正工作;

(四)根据需要出具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的认定意见;

(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认定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协助开展相关检查、纠正工作;

(六)通过广州多语种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受理、处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的监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规、标准的宣传。

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负责在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规、标准的宣传,依照本规定做好外语标识的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