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相关服务、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印刷招贴等各种载体上,使用一种或者多种外国文字告知名称、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简介有关内容等信息的标记。

在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播报前款规定信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语标识设置涉及广告、地名、党政机关名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