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施划和管理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查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相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物业管理范畴内的专用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施划和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做好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制度建设和停车行业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强停车场用地的供应和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开放。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审计、教育、文化和旅游、政务数据、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