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打钉、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六)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以及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