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指导县(市)、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物业管理信用档案;

(五)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六)指导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