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两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无法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