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