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利用贷款(债券)贴息、担保费(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融资。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股权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创业,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