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