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经营公司,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代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的托管运营,持有、管理成果转化公司中归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