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喷涂)广告、悬挂宣传品;
(五)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设备、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等;
(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占用、开垦公共绿地;
(七)自觉遵守有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八)自觉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