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