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不得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卫河。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