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卫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浚县段保护范围内建设损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