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卫河河务部门和卫河流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建设的规划布局,对现有桥梁加强管理,对危桥逐步改造,完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