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卫河河务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支流。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