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设置的乡级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农业机械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