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