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用电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七)采取其他方式窃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窃电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