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