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

(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三)引进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