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外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分类保护:

(一)对历史建筑,可以修缮、改善,鼓励根据不同历史建筑的特点进行不同形式的活化利用;

(二)对传统风貌建筑,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可以修缮、维护,改善内部设施,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三)对其他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予以保留,并进行维修、改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应当予以改建或者依法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