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