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经不停车技术监控检测发现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提示,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场所接受调查处理。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不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电话、短信、公告等方式告知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接受调查处理。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车辆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