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煤炭、水泥、钢材、砂石、混凝土、矿产品、化工产品等货物装载、配载集散地和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等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重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依法进行周期检定;
(三)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四)按照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交由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
(五)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信息进行登记保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货运源头单位,并定期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