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地质调查工作前,应先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领取地质调查证,取得地质调查权。

取得地质调查权的单位可以在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地质调查工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给予支持。

在已设置地质调查权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