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对该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经批准确需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