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地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机场地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应当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场地区范围内的停车、广告、零售、餐饮、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取得公共汽车、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需要进入机场地区范围内经营的,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场地设施等使用协议。

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