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两湖流域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的建设。

禁止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建设外排废水含磷、氨氮、氟化物、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规定标准排放。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