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Chapter 2 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Article 7In force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