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分区设置和未采取封闭管理、未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部位进行公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派专人值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
(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
(六)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非标设备未按照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
(七)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