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

(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