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情形进行认定并公示;
(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测绘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三)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五)没收实物的,向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移交违法建(构)筑物以及相关资料;没收违法收入的,依法收缴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依法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按照处分违法建(构)筑物所得价款计算,尚未处分、无偿处分或者处分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建(构)筑物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