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对违法建设的下列情形进行区分或者认定,根据区分或者认定的结果,适用相对应的程序和措施:
(一)属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三)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属于可以补办规划许可的情形或者属于应当改正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部分的情形;
(四)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属于能够拆除的或者属于不能拆除的;
(五)违法建设当事人被责令停止建设后,停止了建设或者拒不停止建设;
(六)违法建(构)筑物在被责令限期拆除后,按期自行拆除或者逾期未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